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2015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习题(16)

发布:2015-06-04    来源: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2015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预计在8月启动,备考教材:《201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用书》。     
    1.下列关于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事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北洋水师是19世纪末中国建立的第一支近代海军舰队
    B. 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国工农红军开始长征
    C.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
    D. 日军在东北发动的“七七事变”标志着全面侵华战争的开始
    2.以下节气按时间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
    A. 立春、惊蛰、雨水、春分
    B. 小暑、大暑、处暑、立秋
    C. 白露、秋分、寒露、霜降
    D. 立冬、小雪、小寒、冬至
    3.下列法律现象与概念对应错误的是(  )
    A.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自由裁量权
    B.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合同
    C.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物权
    D.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4.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5.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狂风暴风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避免对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甲财产权利的分割,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豁免其部分责任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www.cqsgwy.org)提供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D。
    解析:A选项,北洋水师,或称作北洋舰队、北洋海军,是中国清朝后期建立的第一支近代化海军舰队,同时也是清政府建立的三支近代海军中实力和规模最大的一支。北洋水师1888年12月17日于山东威海卫的刘公岛正式成立。
    B选项,在由于王明“左”倾错误的战略指导,中央红军未能打破国民党军的第五次“围剿”,被迫于1934年10月撤离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长征。
    C选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
    D选项,从1937年6月起,驻北京丰台的日军连续举行挑衅性的军事演习。 1937年7月7日驻华日军悍然发动“七七事变”(又称“卢沟桥事变”),日本开始全面侵华,抗日战争爆发。
    2.正确答案:C 讲解:本题考查自然常识。二十四节气是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辉煌文化,它能反映季节的变化,指导农事活动。按春、夏、秋、冬的时间顺序排列为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处暑、白露、秋分、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小寒、大寒。所以选择C选项。
    3.【解析】A。“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应对应“原心定罪”。即断狱定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主要的不是看事实,而是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凡心术不正,主观为恶,有犯罪动机,即使犯罪未遂,或犯的是小罪,也要加以惩罚和重罚。相反,如果所犯者动机、目的合乎道德人情,只属于过失,虽然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甚至犯大罪的也可以宽宥。
    4.【解析】C《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考生不熟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能根据生活常识迅速作出判断。选项C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案件。故选C。
    5.A。【解析】甲家树距乙家地基只有2米,树和地基及其上面的房屋均属不动产,因此甲和乙之间因树枝刮落威胁房屋安全而产生的纠纷属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由于一方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危险的相邻关系问题,即是相邻防险权问题。相邻防险权是指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挖沟或建筑,堆放危险品或行使其他权利,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时,另一方享有的请求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精神,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邻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家的树可能对乙家房屋构成威胁,乙有权利要求甲加强对自家树的管理,甲也有义务这样做。但甲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即将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答案为A。 
   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网(www.cqsgwy.org)
     热点链接\重庆公务员考试网:2015年重庆各类招聘考试信息汇总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每日练习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cqs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29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