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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43)

发布:2015-09-07    来源: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2015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9月12日。
     备考教材:《
2015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用书》。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C.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
  2.
  甲为躲避被人追杀而跳入乙家,把乙家的小孩踩成重伤,甲的行为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过失杀人
  D.故意杀人
  3.
  我国刑法规定的“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
  A.受害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C.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4.
  下列表达中,正确的是(  )。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
  D.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5.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谋取(  )的目的。
  A.个人利益
  B.非法利益
  C.经济利益
  D.不正当利益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www.cqsgwy.org)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D
  解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答案: A
  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受伤害,不得已损害了第三方乙家小孩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本题中甲并不存在主观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项不选。C项过失杀人明显是错误的,因为乙家小孩只是受到重伤。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对象而言,这里侵害的是第三方乙家小孩,故B项也不选。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排除ABD,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行贿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正确答案为D。
  注意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的区别:不正当利益是不合理、不合规但不违法的利益,非法利益是不合理、不合规也不合法的利益。非法利益一定是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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