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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

发布:2016-12-26    来源: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的,须组织面试。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进行的,面试可与专业科目测试合并。
  第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区县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面试应加强统筹,方便招聘单位和考生,时间原则上应确定在非工作日。
  第五条  面试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工作样本)答辩、实际操作、试岗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面试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面试命题制卷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条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八条  面试应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要素表》(附件1)要求,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面试命题坚持“为用而考”原则;
  (二)面试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九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区县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除确因专业和岗位特殊性,现有取得资格人员暂不能满足面试需求等情形外,考官原则上应从取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抽取。建立了考官库的,应在面试前一天或当天通过考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官。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60%;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第十一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计时席、记分席、监督席;考场与候考室、候考室与候分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应相对隔离。采取非结构化面试方式的,应按相应规范程序和标准来组织实施。
  考生出场有先后的,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出场顺序。每个面试考室(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和内容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10分钟。
  第十二条  面试主办方应在考前组织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学习本办法,并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与操作程序》等开展面试工作。不得在面试前和面试过程中引导面试考官对考生的评判、评分。
  招聘单位应对面试考室的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三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考官在7人及以上时,面试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分相加之和,再除以其余考官数(即:考生的最后得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总分÷其余考官数),计算出考生的最后得分。
  面试考官少于7人时,将各位考官评出的得分相加,再除以考官数,计算出考生的最后得分。
  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须经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并应当场宣布。
  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或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评定分数,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一律于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号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室(场)。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带出考场。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对面试工作显失公正的,一经查实,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宣布面试成绩无效,必要时可重新组织面试。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聘用资格处理。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面试工作中有关面试方案、考试试卷、评分记录、录像等资料,市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存档,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八条  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单独进行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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