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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重庆公务员体检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2018-06-13 10:51:0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上半年重庆公务员体检名单已经陆续公布,那么在体检阶段,考生应该注意哪些?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网在此作解答:
  关于体检和考察
  问:今年体检和考察有无新变化?
  答:有。2016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渝人社发〔2016〕304号),两个文件对体检和考察工作相关标准和要求做了新修订,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因此,今年公务员招录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新修订的文件规定执行。
  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渝公局综〔2015〕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公安人民警察法医、信息通信、金融财会、警犬技术、刑事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若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问: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报考人员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复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特殊体检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问: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职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答:(1)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2018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至35周岁;
  (2)需参加体能测评并合格。体能测评比例见职位表,测评项目及标准详见第45问;
  (3)体检标准特别是视力标准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法医、信息通信、金融财会、警犬技术、刑事技术等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其他职位按“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的标准执行;公告及职位表中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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