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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界分点说明

发布:2020-05-14 09:37:3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抢夺犯罪属于传统财产犯罪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关于其定罪标准,以及既遂未遂的判断问题,常常在事业单位考试题目中出现且有一定的商榷必要性。

  抢夺罪基本规定与解释

  关于抢夺犯罪,刑法第267条规定如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此相关联的是。第269条单独做出说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而在题目中出现上述表述时,应当做到遵循章法、步步为营地推敲案件情节表述,进而对命题人的考察方向准确把握。

  界分抢夺与抢劫犯罪的要点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在题目设计上为了区别于抢劫和盗窃,可能出现的案件表述为“公然夺取”。但是在界分抢夺与抢劫犯罪时,抢夺毕竟包含暴力的成分,暴力夺取财产,如何判断暴力仅仅指向财物是个难以直观判断的问题。在个别难度较高的题目中,情节较为丰富,难免也会表现得较为隐晦,从而让考生在该罪与抢劫之间发生混淆。因而在此提供参考标准如下:

  1、侵犯的权利不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包含人身权利。

  2、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开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通常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为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 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此处的规定将案件发生的动作进行了基本可视化的描述,因而需要我们按图索骥,发掘案件情节中的命题思路。

  结语

  罪名的界分问题属于不容忽视的应试问题。说到底做题的过程是和命题人心理交流的过程,因而读懂题目应当是第一要务。无论我们掌握了何种技巧,都离不开对题目的准确嵌套。因而需要对语言文字进行精准无误的理解,用现有的有效素材去赢得让自身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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