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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融办就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情况答记者问

发布:2017-11-24 14:15:3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问:《条例》出台对融资担保行业具有什么意义?
  答: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和“三农”的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切实防范企业风险,国家制定和出台了本条例,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条例》一是明确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二是完善中央层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行业的分级监督管理体制;三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建立健全各类风险防范制度;四是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务提供了法律遵循。
  二、问:目前我市融资担保业的发展情况?
  答: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运行稳健,整体实力持续增强,业务规模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截至9月末,全行业共有法人机构135家,注册资本总额382亿元,净资产达到411亿元;在保余额2527.3亿元,实现担保收入17.1亿元,上缴税金4.5亿元。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导地位明显。今年三季度,该类机构担保发生额669.7亿元,占全行业比重为72.6%;在保余额1859.4亿元,占全行业比重为73.5%,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突出作用。
  三、问:《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性发展提出了哪些重要规定?
  答:《条例》规定: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公司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二是不得为融资担保机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非关联方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三是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问: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采取了什么举措?
  答:我市一是按照《条例》要求,抓紧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通过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等;二是督促各区县行业监管部门和各融资担保公司认真开展学习条例精神并举行专题会议对主要内容进行学习解读。三是向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下发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下一步,我市正着手制订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支持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五、问:如何区分融资担保公司与普通担保公司?
  答: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融资担保机构应持有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市将于近期根据融资担保机构自查情况和工商登记信息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逾期将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于网络,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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